鉅額匯款海外就學子女 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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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理財網 2009/10/01 |
【經濟日報╱呂旭明 (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很多台灣父母將子女送往美國,長期在美國居住及就學,由於子女沒有賺錢謀生的能力,都是由父母從台灣匯生活費、租屋費、學費到美國給子女使用,不過這樣一來,資金的匯出是否算是贈與的行為呢?父母出錢供子女購屋有贈與問題嗎?而且日前美國歐巴馬政府為搶救房市,降低買房的門檻,許多華人或是留學生都想要藉此機會,請台灣親人匯款,打算在美國購置房地產,不過這種父母匯款給在美子女的行為要留意了,因為有可能被國稅局當作是父母贈與小孩的行為,而被課徵贈與稅。 張家華(化名)的長子張大華(化名)在2002年大學畢業後,赴美國洛杉磯攻讀社會學碩士,並順利申請上該校的博士班。2006年時,張大華已獲助教資格,未來取得博士學位後,可望留在美國長期任職。另一方面,張家華的幼子張小華(化名)也追隨哥哥的腳步,在2004年赴紐約攻讀文學碩士,張家華於是在2007年2月及4月,分別匯入40萬美元至長子張大華在美國的帳戶,以利他繳付學費並自行購屋,並於同年6月匯款10萬美元給次子張小華,用以支付學費以及紐約的生活費租屋費。 |
- Oct 08 Thu 2009 21:33
鉅額匯款海外就學子女 算贈與
- Oct 08 Thu 2009 21:29
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風險高
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風險高 | |||||
‧聯合理財網 2009/10/08 | |||||
【經濟日報╱呂旭明】余大衛(化名)長年居住美國,父母與姊姊一直住在台灣,他從事收入頗豐的石油開採業,然而工作辛苦,往往隔數年才能回台探望親人。即使如此,余大衛依然還是和家裡保持良好關係,雖然待人親切,但一直沒有遇到成家的對象,所以一直維持單身。
2006年時,余大衛覺得該將這些年賺的錢用於投資,心生購買台灣房地產與股票的念頭,但是自己又很少回台,適逢2006年中他的姊姊離婚,和孩子搬出了原本居住的房子,便和姊姊商量用她的名義購屋,其中一間公寓讓給姊姊和孩子居住。2007年,因為業務關係,余大衛認識了從台灣到美國洽公的梁小姐,兩人情投意合,梁小姐聽聞余大衛的投資計畫,主動表示願意做余大衛投資的名義人。 實務上投資人常常因稅負或其他便利等考量,或是親戚朋友之間因為信任的關係,使用名義人(也就是俗稱的「人頭」)進行購買股票或不動產等行為非常普遍,歸納來說,使用名義人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將公司股權分散:假設某位大股東持有公司股權40%,如此一來可能會獲配高額股利,若這位大股東把自己的股權分散給四位親戚,每人分配6%,即可省下24%的股利收入。 |
- Oct 03 Sat 2009 18:21
你家寶貝吃的藥,是「兒童專用」的嗎?
- Oct 03 Sat 2009 18:11
稅務問答/列報房租支出 每戶最高12萬
稅務問答/列報房租支出 每戶最高12萬 | |||||
‧聯合理財網 2009/10/01 | |||||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山上鄉李小姐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09/10/01 經濟日報】 |
- Sep 17 Thu 2009 00:09
甚麼會影響您的退休?不要隨便打小孩!
- Sep 15 Tue 2009 22:59
睜大眼睛 賺股息兼節稅
- Sep 15 Tue 2009 22:43
半年暴增1倍 英國大公司養老金缺口3000億英鎊 50年才能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