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風險高
‧聯合理財網 2009/10/08
 
【經濟日報╱呂旭明】余大衛(化名)長年居住美國,父母與姊姊一直住在台灣,他從事收入頗豐的石油開採業,然而工作辛苦,往往隔數年才能回台探望親人。即使如此,余大衛依然還是和家裡保持良好關係,雖然待人親切,但一直沒有遇到成家的對象,所以一直維持單身。

2006年時,余大衛覺得該將這些年賺的錢用於投資,心生購買台灣房地產與股票的念頭,但是自己又很少回台,適逢2006年中他的姊姊離婚,和孩子搬出了原本居住的房子,便和姊姊商量用她的名義購屋,其中一間公寓讓給姊姊和孩子居住。2007年,因為業務關係,余大衛認識了從台灣到美國洽公的梁小姐,兩人情投意合,梁小姐聽聞余大衛的投資計畫,主動表示願意做余大衛投資的名義人。

實務上投資人常常因稅負或其他便利等考量,或是親戚朋友之間因為信任的關係,使用名義人(也就是俗稱的「人頭」)進行購買股票或不動產等行為非常普遍,歸納來說,使用名義人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將公司股權分散:假設某位大股東持有公司股權40%,如此一來可能會獲配高額股利,若這位大股東把自己的股權分散給四位親戚,每人分配6%,即可省下24%的股利收入。

但風險是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漏報贈與;若是雙方沒有親屬關係,甚至很有可能被認定是利用人頭,故意分散所得。

二、利用在台灣的名義人買賣公司股票:個人或公司若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或團體之間,有藉由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國稅局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補稅。

三、用在台灣的名義人進行土地買賣交易:也就是所謂的炒土地。

四、用在台灣的名義人存款:也就是讓所有的人頭連同自己的利息所得,控制在每年免稅額27萬元以下。

事實上,使用名義人易衍生其他問題,造成不安全的風險,例如人頭可能在預料之外死亡,那麼其名下的財產可能就歸入他的遺產中為繼承人繼承;另外,也有名義人道德、信用風險,例如名義人不願將財產轉回給實質所有權人,或是反而將名下財產贈與他人,用以創造其他資金上的交易等等。以上都有可能使財產無法轉回,利用名義人時須多加考慮。

因此,如果已經使用名義人,想用現金將財產取回,需要考慮當初購買資產時,有無明確的資金流程,可證明自己為實質所有權人。如果答案是「有」,則可將資產轉回自己名下;如不確定資金流程可否證明,因現行贈與稅已降至10%,則可考慮以申報贈與稅的方式,正當的取回資產;如果是上市股票涉及層面較廣,則可以設計新的控股架構,例如成立境外信託,再將名義人名下的財產轉入境外信託中。

最後提醒,使用人頭或名義人,在財產增加的過程中,稅務風險只會日益嚴重,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及早將置放於他人名下的財產轉回。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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