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結婚沒登記 減稅優惠飛了
聯合理財網 2009/09/08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民法修正後,夫妻結婚若沒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憑公開儀式或證人舉證,在辦理夫妻所得稅申報時,恐將喪失列報配偶免稅額的減稅權利。

財政部指出,依據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財政部表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修正後條文自97年5月23日起生效。

財政部強調,結婚雙方當事人在民法第982條修正生效後,均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始生效力,連帶才有適用所得稅配偶免稅額的減除權利。

財政部說,配合民法第982條修正施行,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夫妻,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完成有效婚姻,當年度夫妻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仍可在單獨分開報稅或合併申報擇一採行,可否扣除配偶免稅額,取決夫妻對所得稅申報方式的自由選擇。

97年度所得稅已在今(98)年5月截止申報,財政部強調,97年結婚的新婚夫妻若選擇單獨申報者,並不影響其配偶免稅額的節稅利益,但婚後第二年(即98年以後者),因稅法強制需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夫妻若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將無法扣除配偶免稅額。

財政部指出,民法第982條修正施行前,我國係採「儀式婚」制度。

舉例來說,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人申報減除未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外籍配偶免稅額案件,稅捐機關實務審查時,仍可由當事人提示足以證明其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做為婚姻關係證明,並准其減除配偶免稅額。

但是這種情況,在民法修正結婚新制上路後將大為不同,財政部強調,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在辦理97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列報配偶免稅額,只有結婚雙方當事人已向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配偶者,才可以列報免稅額節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ankerhan197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