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匯款海外就學子女 算贈與
聯合理財網 2009/10/01
 
【經濟日報╱呂旭明 (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很多台灣父母將子女送往美國,長期在美國居住及就學,由於子女沒有賺錢謀生的能力,都是由父母從台灣匯生活費、租屋費、學費到美國給子女使用,不過這樣一來,資金的匯出是否算是贈與的行為呢?父母出錢供子女購屋有贈與問題嗎?而且日前美國歐巴馬政府為搶救房市,降低買房的門檻,許多華人或是留學生都想要藉此機會,請台灣親人匯款,打算在美國購置房地產,不過這種父母匯款給在美子女的行為要留意了,因為有可能被國稅局當作是父母贈與小孩的行為,而被課徵贈與稅。

張家華(化名)的長子張大華(化名)在2002年大學畢業後,赴美國洛杉磯攻讀社會學碩士,並順利申請上該校的博士班。2006年時,張大華已獲助教資格,未來取得博士學位後,可望留在美國長期任職。另一方面,張家華的幼子張小華(化名)也追隨哥哥的腳步,在2004年赴紐約攻讀文學碩士,張家華於是在2007年2月及4月,分別匯入40萬美元至長子張大華在美國的帳戶,以利他繳付學費並自行購屋,並於同年6月匯款10萬美元給次子張小華,用以支付學費以及紐約的生活費租屋費。

目前每人每年匯往國外的資金額度為500萬美元,且須載明用途,但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匯款金額在500萬美元額度內,納稅義務人即不需負擔稅負。案例中張家華匯款給小孩的2007年,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111萬元(2009年1月23日以後,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以調高為220萬元),因此一年贈與他人的金額,只要低於免稅額則無須繳納贈與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指明,「供應扶養人之生活費、教育費與醫藥費,不列入贈與總額中」,不過仍必須在合理範圍以內。

雖然給予子女的生活費與學費,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便可列扣除額,而醫藥費也可以全數扣除。在本例中,張家華當年度一共匯款90萬美元,即使是以美國的物價標準,也不可能全數作為生活費與學費,因為匯款金額過高,稽徵機關追查出該筆款項約有70萬美元是預定用於長子張大華購屋,因此國稅局認定70萬美元的款項是贈與行為,扣除111萬元免稅額後,其餘需課徵贈與稅,由於張家華未正當申報贈與稅,故補稅之外還另處一倍罰鍰。

實務上,由於今年來兩岸、國際貿易頻繁,境外匯款機會增加,依中央銀行的處理標準,當匯款金額異常或大於30萬美元時,央行便會移交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如果匯款人與收款人非夫妻關係,匯款時記載的原因為扶養、接濟親友時,稽徵機關通常就會進一步詢問資金的流向,被認定贈與的風險大大提升。

建議民眾,若遇到必須匯出鉅額款項,例如單筆金額超過30萬美元,或全年將超過100萬美元,則應及早做規劃,試算過應納稅額後再行匯款,衡量「怎麼匯」對自己較為有利,以免平白失去積蓄。例如在本例中,張家華可將80萬美元平均拆開,降低每次匯款金額,如此則可降低贈與稅的風險,或以夫妻兩人名義,分成四次於兩個年度匯款。

提醒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只要將匯款全數報為提供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即可免稅,銀行行員通常要求匯款人在匯款時註明匯款的用途,因此當匯款金額超過30萬美元,便很有可能被查出漏報贈與稅,心存僥倖可能得不償失。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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