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無償出借房屋 免稅有三要
聯合理財網 2009/12/02 08:19
 
【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中市吳老先生問:房屋無償出借他人應符合什麼條件?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房屋無償出借給他人,須符合以下三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1、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2、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3、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後,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到法院辦理公證。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

 

【2009/1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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