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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光明燈安太歲 不能抵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0.01.18 03:13 am
 

農曆虎年將至,近日不少民眾趕著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福。國稅局官員昨天提醒,納稅人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的費用,因為不屬於無償捐贈廟方,無法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都是希望藉由寺廟法會、誦經來祈福消災,以祈求諸事順利,因為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證明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官員說,只要是向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的慈善機構或團體,納稅人捐贈的善款才能列報抵稅;儘管點光明燈、安太歲這筆錢不能扣抵,但納稅人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不過,官員也提醒,不是所有隨喜布施的捐贈都可列舉扣除,如果受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就算納稅人的確有捐贈且取得收據,還是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2010/01/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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