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消費券 可列舉扣除

2009/04/29 20:07
【經濟日報╱宜蘭訊】

宜蘭市李小姐詢問:98年1月領取的消費券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發放消費券。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具捐贈收據者,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依上述規定,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若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2009/04/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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